隨著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的發展,智能網聯汽車企業對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需求愈發迫切。
近日,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安徽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推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應用和產業創新發展,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
應具備人工自動兩種模式
《細則》明確,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輛、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
車輛應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按照要求,道路測試車輛、示范應用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分別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示范應用”等字樣(如開展夜間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還應設置車頂標識燈具),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產生干擾。
《細則》還明確,長三角內道路測試實行互認機制,持長三角內其他省、市核發臨時行駛號牌的測試主體在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后,可以在我省進行道路測試。
首次示范運營不超過5輛
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細則》要求,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細則》還規范了首次申請車輛數量、收費規則等。示范應用主體可以開展示范運營,首次開展示范運營的車輛數量不超過5輛。
申請智能公交示范運營的主體,在開放道路測試階段自動駕駛累計里程不少于1.5萬公里,且單車自動駕駛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在擬示范運營線路上完成隨機指定和監督的10次以上載客示范應用,且未發生人工接管、未發生主責的交通事故和無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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