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0月30日消息(記者李行健)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一個家人稱“死亡”并“埋葬”了的男嬰,被山東萊蕪兩位村民周尚紅、焦興錄發現并救治,這一事件連日來引發了社會的持續關注。根據記者最新了解到的情況,目前孩子的情況穩定,當地警方也已介入調查。
此前,男嬰的爺爺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并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近日,有媒體報道,男嬰家長對救助者之一的周尚紅表示感謝,并希望領回孩子,而周尚紅表示,想要自己領養孩子。
關于這一分歧,有媒體從山東省民政廳獲悉,嬰兒已由撿拾人周某移交給泰安市兒童福利院臨時代養。目前嬰兒正在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生命體征平穩。下一步,根據公安調查進展情況和嬰兒檢查治療情況,依法依規妥善安置,切實保護嬰兒的合法權益。
在此之前,當事各方都有怎樣的表態?情理法理,孰是孰非?
今年8月21日上午,濟南市萊蕪區牛泉鎮南白塔村村民焦興錄和村衛生室醫生周尚東,在新泰市羊流鎮的一個小山坡,意外聽到有疑似小孩的哭聲從地下傳來,附近村民聞訊趕來,還對挖的過程做了視頻記錄。
這是一個剛出生不久的男嬰,身上裹著一層被子被放置在一個紙箱里。焦興錄告訴記者,由于土層較硬,土質也不密,所以紙箱埋的并不深,多種機緣巧合的因素讓孩子奇跡般地保住了性命。
根據嬰兒出生的泰安市兒童醫院相關醫生接受媒體采訪時的說法,這名嬰兒出生于8月13日,是一對早產雙胎胞中的一個,出生后肺部存在一些炎癥和部分早產兒癥狀,此外脊柱有兩節存在畸形。這名嬰兒出生后即送新生兒科接受治療,家屬曾關心孩子以后是否會癱瘓。8月15日,家屬提出出院。
昨天(29日),記者嘗試撥打孩子父親電話,但電話始終處于關機狀態。孩子的爺爺劉某某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孩子在出院之后第二天就已“死亡”,于是家人決定把孩子埋葬,沒想到后來孩子竟然又活了。
小孩爺爺劉某稱:“在醫院出生以后,完全靠呼吸機呼吸,只要拔掉呼吸機以后,就不可能有生命了,身體還有一些先天性的畸形,所以我們放棄治療了。放棄治療以后,第二天他就‘死亡’了,他也不會喝水,也不會吃飯。‘死亡’以后我就把他埋了。后來沒想到他活了,很驚訝。”
救人者之一的焦興錄回憶,救出孩子之后,他們就將孩子送到了鎮醫院,當時當地警方和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也趕到了醫院。但由于當地醫療條件較差,此后他們又將孩子送往了濟南市第二婦幼保健院,經過救治,孩子逐漸渡過了危險期。“發現了孩子以后,我們就把孩子送醫院了。我離開的時候孩子的狀態非常好。”
焦興錄稱,此事被媒體廣泛報道之后,兩人發生一些爭執,此后焦興錄并沒有再過問此事,而由周尚紅帶著孩子繼續看病。
“當時我也沒有生氣,第一天我們救出來,把孩子送到醫院以后回來的路上,我就說了一句,‘假如這個孩子沒有人領養的話,我有個親戚,可以送給他。’我就說了這么一句。當時我們也沒有什么爭執,她說她也想收養這個孩子,就說了這么一句。后來也沒有討論過。她是一心想要這個孩子。”焦興錄說。
近日,有媒體報道,周尚紅向來訪的政府人員確認,10月26日晚上,男嬰的父親和姑姑找到她,還“磕頭感謝”。據她介紹,對方還帶來3萬元,但自己沒有收。記者昨天下午撥通了周尚紅的電話,她表示,孩子去留的問題,以后再說;孩子的狀況目前基本平穩,她正帶著孩子在濟南做進一步檢查。“我現在和孩子在濟南做檢查,檢查結果還沒出來,孩子狀況基本平穩。”
據了解,男嬰的爺爺劉某某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警方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被棄嬰兒的家人可能涉嫌遺棄罪或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遺棄行為時并不希望被遺棄人死亡,主觀上希望被遺棄人可以由其它社會人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救助,那么在行為上則體現為,將被遺棄人放在人流量較大的超市、商場等場所,或者放在福利院等機構門口等,此種情況則不能認定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應認定遺棄罪。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遺棄行為時,主觀上存在殺人的故意,并對其死亡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客觀行為上將被遺棄人遺棄在人跡罕至的荒山,致使被遺棄人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具體情況認定,要依據公安機關的進一步調查結果。
韓驍分析:“關于山東棄嬰家長的刑事問題,有三種可能性,一種是無罪,一種是遺棄罪,一種是故意殺人罪。這個要根據偵查機關的進一步調查結果。”
此外,這起事件的另一個焦點在于,作為救助者之一的周尚紅是否能夠領養這名男嬰。韓驍律師認為,這事實上是兩個問題,首先是監護人資格是否被撤銷的問題,其次才是周尚紅是否可以領養男嬰的問題。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第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第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第三,實施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據此,遺棄行為發生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均有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至于救助者領養的問題,若行為人構成刑法中的遺棄行為或者故意殺人行為,則滿足撤銷監護人資格。可由未成年人救助機構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送至社會福利機構,該救助嬰兒的女士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可依據該《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相應規定辦理領養手續領養該嬰兒。
事件相關進展,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