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杭州9月17日消息(記者李佳)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修訂草案近日經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這是2001年浙江省率先出臺《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來首次進行全面修訂。
新修訂的《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界定,對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的認定作了原則規定。明確低保對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地家庭。”家庭收入是“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當月的半年內,家庭月均收入除以認定的家庭成員數”,如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那就符合。
根據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有關要求,《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和認定的相關手續、材料等作了簡化。具體包括,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走訪調查,主動發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困難家庭,幫助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申請人只需要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并填寫申請書。
申請了低保也不是“一勞永逸”,《辦法》還規定,要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定期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復核和走訪調查,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待遇。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條款有兩點,一條是關于反對“養懶漢”: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勞動條件,有關部門介紹工作,工作也和他的建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沒有正當理由,卻多次拒絕;再有就是出現和收入水平不相符合的高消費行為,這兩類人低保會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