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口:集體用地建房出租不得超10年
■首期試點擬選擇1-2個地塊
重點選擇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交通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有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區域。特別是滿足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居住需求的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員較為集中的產業園區附近
■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
住房建筑質量、裝飾裝修需符合相關標準。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試點建設,依法依規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嚴禁違規提供“租金貸”
近日,自然資源部網站發布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福州等5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意見的函》,原則同意福州、南昌、青島、海口、貴陽等5個城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
重點選擇住宿需求較大區域
記者在自然資源部網站同時公布的《海口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了解到,海口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執行用途管制,按整體確權,權屬統一的原則進行監管,堅決防止以租代售和變相開發商品住宅,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
試點范圍在全市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區域,循序漸進,逐步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試點工作,首期試點擬選擇1—2個地塊。重點選擇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交通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有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區域。特別是滿足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居住需求的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員較為集中的產業園區附近。
同時海口試點方案明確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項目申報主體,完善項目審批程序,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戶型為主,住房建筑質量、裝飾裝修需符合相關標準。鼓勵金融機構參與試點建設,依法依規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嚴禁違規提供“租金貸”。
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過1年
關于租賃模式,海口試點方案指出,項目建成后,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統籌考慮區位、配套、市場需求等因素,并參考周邊市場物業水平,與房屋租賃市場接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出租方案,經民主決策后公開進行。租賃年期、租金價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項由相應的出租方與承租人協商確定,并可依法約定租金調整方式。集體租賃住房的出租年限不得超過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過1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優先續租。
同時,海口試點方案明確,區政府應加強租賃引導,與產業布局、就業人群相結合,促進職住平衡。鼓勵將集體租賃住房委托給專業化運營企業進行管理和運營,提高租賃業務和物業管理的標準化、專業化水平。
探索搭建統一網上租賃平臺
在試點項目監管上,海口試點方案要求,集體租賃住房出租管理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構建形成規范有序的運營秩序,探索搭建統一的網上租賃平臺。將租賃房源納入政府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監管平臺,統一進行管理,提供便捷規范的租賃信息發布服務,推行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對參與運營房源的住房租賃機構加強備案管理,強化住房租賃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不得違規使用“租金貸”。完善合同履約機制,土地所有權人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集體建設用地租賃住房只出租
《方案》提出,試點項目報批方面,探索按照租賃住房用地或產業用地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試點批準后,辦理立項、用地、規劃等手續后由區政府核發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書。探索集體建設用地立項、用地、規劃、開工、建設等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同步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建立快速審批通道。
試點項目供地方面,《方案》提出,結合集體建設用地區位、配套等條件,分析租賃住房收益、建設成本等情況,保障農民集體權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須經土地估價專業機構評估,地價評估報告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入市交易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土地供應方案,鎮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確認后,報經市政府批準實施。
試點項目建設方面,探索以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或聯營、入股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的模式,積極引導國企參股投資,發揮國有企業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兼顧政府、農民集體、企業和個人利益,探索集體租賃住房收益分配機制,平衡項目收益和征地成本關系,建立投資收益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相結合的分配機制,完善集體建設用地增值收益分配。
此外,《方案》還明確,經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土地使用權)。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按宗地整體登記,房產所有權按幢登記,均不予分割登記,并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注明集體建設用地租賃住房只能租賃,不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