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市民“住有所居”的合法權益,規范居住權登記業務辦理流程,海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結合海口市實際,制定并印發《海口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規定》指出,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為目的,以書面合同、遺囑等方式,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確認的,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規定》涉及的不動產單元是指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與土地權屬界限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規定》明確,本市設立居住權的不動產,應當為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經依法登記房屋所有權,且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居住權人應當為自然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同一不動產單元在同一時間段內不得重復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可以為一人或多人,居住權為多人的人均居住面積應當滿足生活居住的基本要求,原則上不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
針對審核時限,《規定》要求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完成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黨朝峰)
編輯:蔡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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