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一部嚴懲電信網絡詐騙 詐騙超3000元可判刑
2016-12-21 16:04:00 來源:成都晚報
今年前11月
全國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
9.3萬起
查處違法犯罪人員
5.2萬人
針對電信網絡詐騙這一“過街老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意見》,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對提供詐騙“劇本”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
《意見》規定了10項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指揮團伙,在境外實施詐騙,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詐騙救災款物,以公益、慈善名義詐騙,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詐騙等。
3000元
3萬元
50萬元
《意見》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2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換言之,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規避法律,每次詐騙的數額就三五百塊錢,但騙的人特別多。”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士渠說,“按照以前的規定,三五百塊錢立不了刑事案件,這次意見明確,小額騙了多次的也要打擊處理。”
5000條/次
500人次
《意見》規定,對于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
——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根據《意見》,上述情形中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意見》同時明確規定,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編輯:馬文靜
關鍵詞:電信網絡;判刑;意見;詐騙犯罪;兩院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2016-12-21 11:20:38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日報客戶端政務中心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
2016-12-20 17:52:00
詐騙老年人、在校學生等將從重處罰;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元最高判無期;發布的詐騙信息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6-12-20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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