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推進增值稅制度改革
——完善有利于結構調整的稅收制度
主講人: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肖 捷
閱讀提示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今年1月1日開始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是繼2009年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后,我國稅制改革進程中的又一個標志性事件。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發展轉型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結構性減稅的重要內容。實施這項改革,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增強服務業競爭能力,促進社會專業化分工,推動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負擔,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帶動擴大就業;有利于推動結構調整,促進科技創新,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這項改革涉及面廣,利益調整復雜,需要在扎實做好試點工作的同時,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跟蹤評估,完善政策措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1. 增值稅制度亟待向廣度覆蓋
現階段解決增值稅改革的廣度問題尤為緊迫。由于對勞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完整,轉型后的增值稅制度在消除重復征稅、促進產業分工方面的優勢仍然難以充分發揮,急需在覆蓋廣度上取得突破。
增值稅的理論構想是上世紀初由美國耶魯大學亞當斯教授和德國實業家西門子博士提出。1954年,法國首先將增值稅制度付諸實踐,目前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一項稅收制度能夠很快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其具有獨特的制度優勢。增值稅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機制,即以貨物和勞務的增加值為稅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抵扣用于生產投入的外購貨物和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款。這一制度安排,與傳統的以貨物和勞務價值全額為稅基的銷售稅相比,能夠有效地避免重復征稅。納稅人總體稅負不會因生產經營過程中分工和協作環節的增多而疊加,是更適應社會生產分工不斷細化的貨物和勞務類稅種,其最初的理論構想者將該稅種贊為“改良的所得稅”。
根據納稅人外購固定資產抵扣程度的不同,增值稅可歸為3種類型。一是生產型增值稅,稅基為銷售收入減去外購貨物和勞務支出,不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在統計口徑上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二是收入型增值稅,稅基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基礎上,可以扣除當期固定資產折舊,相當于國民生產凈值。三是消費型增值稅,稅基為銷售收入減去外購貨物和勞務支出,并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價值,相當于對國民收入中用于消費性支出的部分征稅。這3種類型增值稅,扣除程度依次呈階梯式遞增,稅基則呈階梯式遞減,二者此長彼消。舉個例子,假設某一納稅人當期實現銷售額100萬元,外購貨物和勞務投入40萬元,外購固定資產投入30萬元,固定資產折舊5萬元(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在生產型增值稅制下,其可扣除金額為40萬元,稅基為60萬元;在收入型增值稅制下,可扣除金額為45萬元,稅基為55萬元;在消費型增值稅制下,可扣除金額為70萬元,稅基為30萬元。
我國是在1994年進行的財稅體制重大改革中,將增值稅制度全面引入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領域。增值稅由此成為第一大稅種,不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有力地推動了貨物生產流通領域專業化分工的發展。同時,增值稅的出口退稅制度也為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了有利條件。隨著增值稅制度的建立,我國以加工制造業為代表的第二產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并逐步成為全球制造業大國。據統計,1994年至2010年,我國工業增加值由19481億元增加至160867億元,按不變價計算增長4.4倍;出口貨物總額由10422億元增加至107023億元,增長9.3倍。
受當時一些條件制約,1994年基于經濟體制轉軌背景建立的中國增值稅制度,與其他大多數國家實行的增值稅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廣度上尚未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不徹底,固定資產沒有納入抵扣范圍,對投資仍然重復征稅,在稅制類型上還屬于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鼓勵企業設備投資和技術進步。在廣度上,主要是增值稅覆蓋不全面,征稅對象限于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其他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則實行營業稅制度。根據相關數據測算,目前增值稅覆蓋了國民經濟60%多的領域,其余由營業稅覆蓋。這種增值稅與營業稅并存的稅制格局,不僅對服務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造成了重復征稅,也導致制造業納稅人外購勞務所負擔的營業稅和服務業納稅人外購貨物所負擔的增值稅,均得不到抵扣,各產業之間深化分工協作存在稅制安排上的障礙。
2009年,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契機,為解決增值稅改革的深度問題,在部分地區先行先試的基礎上,我國全面實施了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在推動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據統計,2009年至2011年因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累計減少稅收收入5000多億元,明顯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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