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貴陽7月11日消息(記者孫穎 陳屹)7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強調,實施員額制改革后,各級檢察機關要明確檢察人員職責權限,全面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構建權責明晰、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按照新的機制來辦案,真正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堅持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與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司法責任制改革一個重要價值取向就是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我國檢察機關由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工作。各級檢察機關既要重視賦予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相對獨立依法決定的權力,又要堅持檢察一體化原則;既不能將實行司法責任制簡單理解為向檢察官“放權”,又不能因此否定檢察長對司法辦案的領導權和檢察委員會決定權。
——認真落實最高檢關于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權力清單的基本功能是明確檢察委員會、檢察長、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職責權限,關鍵是準確界定相互間的關系和界限。對基層院辦理的大量普通案件包括簡易程序案件,檢察官授權范圍可以大一些,能放則放;對分州市院特別是省院,應綜合考慮案件的重大、復雜、疑難程度,進一步明確檢察長、檢委會和檢察官的辦案事項決定權。
——與時俱進創新對入額檢察官的監督方式。堅持放權與強化監督制約并重,加強對員額制檢察官辦案活動的監督,確保放權不放任。除帶頭辦案外,院領導和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從微觀的個案審批、文書簽發向宏觀的全院、全員、全過程的案件質量效率監督轉變,檢委會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總結辦案經驗、統一法律適用上來,推動從整體上提高司法辦案質量和水平。檢察官聯席會議要發揮好類案建議、專業咨詢、業務交流等作用,促進檢察官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注重發揮懲戒委員會在司法責任認定中的專業把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