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4月22日消息(記者李強 劉祎辰)近期,個別自媒體熱炒“深圳房價上漲”“部分小區炒作房價”“企業經營貸流入樓市”等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4月22日下午,深圳市住建局、深圳市銀保監局等部門分別就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輿論反映近期部分住宅小區二手房價格過高問題,經初步調查,主要是部分業主掛牌價過高,存在嚴重背離市場行情的情況。個別自媒體炒作二手房價格大漲,與事實嚴重不符。
相關負責人強調,掛牌價不等于成交價。個別自媒體基于掛牌價得出我市一季度二手房價格大幅上漲9.7%的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二是最近熱議的兩三個樓盤都集中在南山、寶安等熱點地區,其他區的銷售、交易總體是穩定的,媒體報道的一季度的成交均價不全面、不真實,不能真實地反映我市樓市行情。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今年一季度深圳市新房價格上漲1.0%,二手房上漲2.8%,房價總體平穩、略有上升。深圳市住建局表示,近年來,深圳嚴格執行限購、限價、限貸、限售、限戶型等五限調控措施,并針對企業炒房、假離婚購房等問題,以打補丁的方式對政策進行補充完善。相關負責人坦言,由于深圳的住房剛需較大,將通過加大供應來調節市場。
據透露,今年深圳計劃供應約3平方公里,是2019年供應量的兩倍。擬新開工商品房1000萬平方米左右,大大高于過去每年600-800萬平方米的銷售量,市場供應量充足。同時,進一步加快公共住房建設步伐,落實新建設籌集公共住房超過8萬套,確保成“十三五”期間建設籌集40萬套公共住房的目標。
在近期熱炒深圳樓價大幅上漲的部分消息中,“經營貸”被描述成了推高房價上漲的關鍵所在。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回應,針對網上出現深圳房產抵押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傳聞,該行啟動快速排查,初步排查情況與網傳并不相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商業銀行截至4月20日下午2點30分報送的自查情況統計,未發現剛注冊企業即申請經營貸的情況,未發現支小再貸款信貸資金通過房產抵押經營貸形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情況。個別商業銀行存在有客戶先全款買房,再以該新購置房產作為抵押申請經營貸的情況,但規模占比很小。
據透露,4月20日深圳銀保監局聯合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召開座談會。會議要求銀行嚴把經營貸貸前準入關,原則上借款人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不得低于6個月;同時,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資金使用范圍;加強資金用途監控,加強借款人貸后房產新增情況監測。深圳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全面追查信貸資金流向需要一定時間,目前已成立專項工作組,部署全面自查和監督檢查,防止經營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對銀行自查未能發現或發現但未及時報告的違規問題將從重從嚴處罰,對銀行在幫助企業申請貼息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將依法依規責令改正并追回補貼資金、給予企業失信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而針對近期出現的違規“房抵貸”等問題,銀保監會首席風險官兼新聞發言人肖遠企也回應表示,對于違規把貸款流入到房地產市場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肖遠企表示:“我們監管部門在這幾天都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我們認為,貸款一定要按照申請貸款時的用途真實使用資金,不能夠挪用,如果是通過房產抵押申請的貸款,包括經營和按揭貸款都必須要真實遵循申請時的資金用途。我們要求銀行一定要監控資金流向,確保資金運用在申請貸款時的標的上,對于違規把貸款流入到房地產市場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
除了聲稱大量經營貸推高樓價,部分自媒體還鼓吹,為減輕疫情影響而發放的貸款貼息等也最終進入樓市,一時輿論嘩然。據了解,深圳的確制定了針對中小微企業的貸款貼息項目,對中小微企業從今年2月1日至4月30日獲得的深圳轄區內銀行的新增貸款,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總額最高100萬元的補貼,以幫助這些企業復工復產、渡過難關。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副局長呂哲表示,“貸款貼息按照‘先付后貼’方式實施,各銀行負責將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上報至銀保監局審核,通過審核的再經過復核、社會公示、資金劃撥等程序,無需企業申報。按照實施辦法,將在2020年5月份匯總各銀行貸款貼息項目,在完成審核、公示等工作后,下達資金計劃。目前,市、區兩級貸款貼息項目均未進入資金發放階段,不存在網傳貸款貼息資金進入房市的情形!
針對網傳情況,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4月20日再次發布規范實施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項目的通告,進一步明確享受貼息的貸款類型,貼息只適用于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類貸款,不得違規用于其他用途貸款。
深圳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認為,不排除個別中介機構和人員惡炒深圳樓價。
對此,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與住建、銀監、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深度協作,開展整治行動。包括: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現場展架、宣傳冊等媒介進行虛假宣傳;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惡意炒作價格,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以及其他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價格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