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上海9月4日消息(記者周洪 通訊員黃丹)三家國內公司簽署合同時約定適用英國法解釋合同,并適用倫敦仲裁委員會規則在倫敦仲裁。然而,發生糾紛時一方提出,合同無涉外因素,仲裁條款無效。上海海事法院在一起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中,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原則基礎上,認定涉案糾紛具有涉外因素,屬于“涉外民事關系”,并適用英國仲裁法確認涉案仲裁協議有效。
此案裁定結果在業內引發好評。業界認為,裁判結果體現了上海海事法院積極推進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理念,對今后同類涉外案件審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應。
緣起:一方向法院申請仲裁條款無效
浙江一家工程設備公司計劃購買一艘外輪,與另外兩家賣方公司簽訂一系列合同,合同約定船舶入美國船級社,賣方負責船舶的設計以及支付設計公司的費用;買方會在中國境外成立全資子公司,船舶在交付和驗收后30日內,須由買方在船旗國注冊或臨時注冊;合同適用英國法律管轄并解釋,適用倫敦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在倫敦仲裁……
然而,合作好景不長,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賣方根據合同約定直接向倫敦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請。鑒此,設備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請求確認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爭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法庭上,作為申請人一方的設備公司和作為被申請人一方的賣家分別發表了不同的意見。
申請人認為,合同當事人均為中國境內法人,船舶建造在中國境內進行,與合同相關的法律事實均在中國境內發生,該合同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涉外因素,應認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被申請人辯稱,涉案合同約定該合同的任一條款和條款任一部分的效力和解釋應受英國法律管轄和解釋,該條款體現了訂約各方的真實意思;涉案合同存在涉外因素,具體包括涉案合同約定的建造船舶系用于出口,賣方為其辦理出口手續,涉案船舶入美國船級社等事項,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為有效。
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條款有效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外因素的認定將決定當事人是否有權選擇涉案合同的適用法律,以及是否有權選擇向中國仲裁機構以外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雖然當事雙方均為境內法人,船舶建造也在國內進行,本案從表面上看并無涉外因素。但從涉案合同的內容分析,可認定涉案合同為國際船舶建造合同,船舶的建造、交接、入級和加入船旗國等內容均與境外有連接點,合同也明確申請人需在被申請人交船前在境外成立單船公司,以接收船舶,以上情形足以認定涉案建造合同具有我國法律規定的涉外因素,屬于涉外民事關系。
法院同時認為,在涉案合同定性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前提下,應適用英國法律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相關規定,本案當事人就涉案仲裁達成了書面的、意思明確的仲裁協議,該仲裁協議應認定為有效。
體現積極、包容、開放的司法理念
本案的承辦法官張健分析,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是判斷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前提之一。我國立法主要以主體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發生地為判斷涉外因素的基準,同時規定了認定“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對于這些“其他情形”,立法及司法上尚無準確清晰的界定。
認定涉外因素,除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外,還需考慮意思自治與衡平等原則,既要排除與系爭事實無直接關聯的涉外情節,同時又要在認定涉外仲裁協議效力這一問題上體現出更為積極、包容和開放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合議庭綜合考量案件因素,作出了涉案合同具有涉外因素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