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中加“藥”超市賠錢
2015-01-20 17:24:00 來源:新疆法制報 說兩句 分享到: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李翀 通訊員彭惠報道)因購買的釀造酒中添加了不屬于食材的“鎖陽”、“肉蓯蓉”等中藥材,吳某認為這種做法違背了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遂將賣家東方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酒款十倍的賠償金。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東方超市賠償吳某兩萬余元。
2014年3月,吳某在東方超市購買了5盒單價為298元的“御賓金酒禮盒”以及5瓶單價為148元的“魔多河酒”,總價為2230元。吳某回到家后發現,瓶身標注的釀酒的原料除玉米、高粱等食品原料外,竟然還有“鎖陽”、“肉蓯蓉”等國家明令禁止不得添加到食品中的藥品成分存在,遂以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將東方超市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東方超市辯稱,該釀造酒系烏蘇市一家酒廠生產,這家酒廠在2013年8月就已取得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因為釀造酒屬于食品,只要廠家向其提供生產合格證,就說明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其銷售行為是合法的。另外,該釀造酒中是否含有“鎖陽”“肉蓯蓉”等物質,吳某并不能證實,只是依據瓶身上的標簽所寫,并不能說明問題,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案涉及的釀造酒中的“鎖陽”、“肉蓯蓉”、“鹿茸”等原料系《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第一部“中藥”中列明的藥品保健食品,不能添加到食品當中,故該釀造酒應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并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如果本案涉及的產品不真正含有“鎖陽”、“肉蓯蓉”、“鹿茸”,那么銷售者就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果銷售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或者做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則是對消費者的欺詐,也違反法律規定。 (編校/孫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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