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濟南12月4日消息(記者桂園)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專家表示:山東通過地方立法為學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條例明確了其主體責任,規定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校園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還規定學校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校園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材,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建立并實施網上巡查制度。
條例明確,中小學、幼兒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系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家長,并采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或者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條例明確,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立即啟動處置預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有關部門;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同時報告應急管理部門。
條例列舉了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不得有的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行為,包括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圍堵學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侵占、損毀學校設施、設備等。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還提出,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出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條例明確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作相應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學生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訓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